原告郭**与被告朱**、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诉讼代理人蒋**、高**,被告朱**、黄**及其二人的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38万元(原告当庭提供的清单中损失包括:稻草319836元、草帘子21600元、彩钢房5000元、草帘机8000元、草帘绳1800元、电缆线1000元、红线绳2000元,以上共计3562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4日,灵武市郝*桥镇西渠村草场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朱**家草场,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燃连接线上覆盖的稻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该火灾造成原告各项财产损失38万元,被告未予赔偿。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朱**、黄**辩称,火灾造成原告损失是事实,但原告所主张损失过高,且原告未在自己的草场搭设隔离带,未配备正常使用的消防设备,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本文书还有2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