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朱**、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高**,被告朱**、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20000元(原告朱**提交的明细清单包括稻草255260元、运费134760元、捆草费112300元、草帘机维修费2000元、板车损失5000元、电缆线3000元、草绳子1800元,共计514120元)。庭后原告表示诉请以明细清单数额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4日16时许,灵武市郝*桥镇西渠村草场发生火灾,经灵武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灵消火认字2020第0003号)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16时18分许,起火...(本文书还有2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