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尹**、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为88425元,本息暂合计238425元;2.依法判决被告李**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闫**与被告李**系同事关系,2017年,经李**介绍,通过现金方式借给李**的女儿被告尹**15万元,被告尹**为原告出具借条...(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