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李**与被告撒铁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邱**,被告撒铁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以原、被告双方房屋中心柱为界的后院共有砖墙、并以中心柱为界向西退出50公分建房;清理原告房屋落水槽内的建筑垃圾。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尹**与丈夫李*白(2016年10月22日死亡)有位于剑川县的祖遗房产。李*白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50%的产权给女儿李**个人单独所有,故该房产属于原告母女二人共同所有。原告和被告的房产同在剑川县两层砖瓦结构房屋,双方属于东西相邻,原告的房屋在东边,双方房屋前面是临街铺面,后院是一块空地。2021年4月,被告开始在后院建房,不仅挖掉了原来的共有墙,而且还向东边扩建,侵...(本文书还有2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