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查*因与被上诉人赵*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4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查*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双方合伙合同关系并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投资款9万元;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达成退伙合意,双方的合伙合同关系尚未解除,综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全面理解,上诉人只是选择负责合伙店铺的继续经营,未同意被上诉人退伙。直至2020年11月2日,讼争双方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谈店铺交接的事情,从这一点上看,双方并未终止合伙合同关系,合伙关系仍在继续。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达成退伙合意,但是双方未进行交接并结算合伙财产,一审法院直接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