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玉瑞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9.4mg/100ml]驾驶号牌为粤ju××××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横栏往石岐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时,遇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唐某驾驶粤sh××××号小型普通客车右转变更车道后左转弯掉头双方发生碰撞,碰撞后号牌为粤ju××××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碰撞到停放在左侧路边的粤jt××××号小型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玉瑞坤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玉瑞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2020年10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玉瑞坤在中山市沙溪镇**半岛附近的深夜牛扒店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发生口角,过程中,被告人玉瑞坤用手推了被害人李*,致李*...(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