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与被告厦门童之趣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之趣公司)、功夫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夫动漫公司)、第三人南京漫炎动漫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炎动漫公司)、浙江千叶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印刷公司)、晋江天和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包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诉称,2015年12月份,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与功夫动漫公司就后者享有的卡通片《梦想总动员》进行ar互动数字娱乐图书商品化开发之事宜签订了《图书开发版权授权协议书》,约定功夫动漫公司向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提供完好的卡通片《梦想总动员》的视频、源文件资料,同时对《梦想总动员——精灵宝典》ar卡牌书等五个品类图书按图书定价的4.6折进行采购,每品种每本不低于10000册,对《x探秘》ar立体书等八个品类图书按图书定价的5.0...(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