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覃陈*因与被上诉人邓**、梧州市长洲区积德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积德农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冯**,被上诉人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积德农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覃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被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款235,825元给上诉人。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梧州市凤冠茶馆六堡茶业有限公司与积德农资不存在买卖关系,凤冠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转给积德农资的190万元是覃陈*根据邓**的要求所做的走账及还款款项,其中的1,499,000元是覃陈*用于偿还邓**的借款,余款应返还给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