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某1因与被上诉人黄某2,原审被告黄某3、黄某4,原审第三人黄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某1上诉请求:1、撤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黄某2退回拆迁安置补偿款910536元给上诉人黄某1;2、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承担进行改判。事实与理由:1、涉案房屋建于1985年,是严健芳与黄某5利用房屋租金和生意收入出资建造的,而此时黄某2、黄某3、黄某4尚未成年,没有资金和能力建房。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属于黄某2、严健芳共同所有是错误的。2、如前所述,黄某2不具备建房能力和资格,也没有出资,其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没有充分的证据材料,******部门在审查不严的情况下颁发给黄某2的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认定不动产的权属归属。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黄...(本文书还有3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