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沈*音乐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刘*、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音乐学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涉案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一)刘*、王**对案涉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刘*、王**系沈*音乐学院教职工,承担教学管理和民族器乐创编等任务,工作职责就是管理和为民族器乐系创写作品和开设民族器乐创编课等。“八音组合”为沈*音乐学院民族器乐系师生组成的室内乐团,刘*、王**为“八音组合”进行创作并组织演出《打令调》《月牙五更》《远思》等是按照沈*音乐学院的工作安排履职的体现,并且主要是利用了沈*音乐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沈*音乐学院和刘*、王**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均证明上述事实,即刘*、王**在创作过程中利用沈*音乐学院的场地、人员以及乐器进行排练,且沈*音乐学院已给予刘*、王**用于创作的劳务报酬。“八音组合”所涉包...(本文书还有4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