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周**诉被告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因反诉与本诉由同一事实引起,符合反诉条件,本院合并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周**,被告(反诉原告)嘉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8日签订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首期房款224218元、维修基金10309.5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退费手续);3.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优惠金11000元;4.被告赔偿首期房款224218元的活期银行利息634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8日,两原告与被告嘉联公司签订《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向银行贷款购买旺城首玺新兴二路**号***房。由于两原告工资收入低,不...(本文书还有3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