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诉被告宝鸡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宝鸡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宝鸡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地供水设施看护管理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双方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首先,原告需要24小时值班,不得离开;其次,原告接受被告管理、检查,定时加药,劳动报酬由被告提供给原告两间门卫房、门前30平方米空地免费使用,免费使用生活用电100kw/h,生产用电50kw/h,上述劳动报酬虽不是货币形式,但可以折算成人民币。原告符合劳动者主体条件,被告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条件。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案字(2015)第****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故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