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三医院(以下简称九八三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九八三医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王**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对责任划分重新认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王**的疾病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王**确实在上诉人处有过治疗,但是后期的情况与上诉人的诊疗行为没有关系,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对被上诉人王**后期的相应费用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被上诉人王**辩称,驳回上诉人九八三医院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治...(本文书还有3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