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于11时35分行至g1215高速公路往宁波方向16km+500m(奉化境内)处,因车辆左后轮爆胎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碰撞中央护栏后发生侧翻,造成副驾驶室乘客周*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宁波支...(本文书还有36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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