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欧**因与被上诉人樊**及原审第三人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樊**给付欧**股份转让款540000元;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樊**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违法改变欧**主张的案由。欧**一审立案时选择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仅起诉樊**,一审法院强行要求欧**将另一股东樊**列为当事人。一审庭审中,欧**仍坚持本案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纠纷,诉求是按出资比例支付欧**股份转让款,一审法院强行改变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2.欧**以侵权责任纠纷主张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樊**侵占了欧**财产的事实,理应支持欧**的诉讼请求。3.一审法院以没有进行合伙清算,无法核实可供分配的实际利润为由,不支持欧**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欧**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樊**以合伙抗辩,一审法院以樊**的主张确定法律关系,围绕最终清算利润审理,违背不告不理原则。4.樊**没有任何理由长期占用股份转让款。樊**没有证据证明股份转让款用于支付了资兴市皮石乡高鑫化工厂(以下简称高鑫化工厂)的债务以及...(本文书还有5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