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符*因与被上诉人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10月25日询问了上诉人符*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与被上诉人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符*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索要和收受上诉人微信转账42345.29元及黄金首饰2299元的行为无效,并向上诉人返还共计44644.29元;2.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要求终止交往和没有结婚目的错误。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共同生活和消费,而被上诉人不断索要和收受的钱财没有使用(或用途不明),没有证据支持共同消费。3.被上诉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借婚姻索取钱财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并返还钱财。二、被上诉人不返还钱财有违民法基本原则,有违...(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