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荣县城市综合管理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城管大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自2000年至今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以国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金额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0年6月,原告被聘用为荣县旭阳镇城市综合管理大队的队员,被告城管大队成立后(同时撤销了荣县旭阳镇城市综合管理大队)继续聘用原告从事城市协管工作。原告系被告城管大队的合同制工人,原、被告之间并未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城管大队自2000年至今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21年3月11日,原告向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3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荣劳人仲不字(2021)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裁决结果不服,现依法起诉请求处理。
被告城管大队辩称:1.被告城管大队与原告于2000年6...(本文书还有2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