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荣县城市综合管理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城管大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0年至今被克扣的工资约3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0年6月,原告被聘用为荣县旭阳镇城市综合管理大队的队员,被告城管大队成立后(同时撤销了荣县旭阳镇城市综合管理大队)继续聘用原告从事城市协管工作。原告至今仍系被告城管大队的合同制工人。自2000年6月至今,被告城管大队克扣原告工资约310000元。2021年1月18日,原告向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3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荣劳人仲案(2021)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本文书还有1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