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荣县双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荣县双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石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告双石镇政府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600元、节假日(含周*休息日)加班工资暂计26000元、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5000元,以上共计70600元;3.责令被告双石镇镇政府为原告补办2014年8月1日至今的社会保险手续。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8月1日起,原告在被告双石镇政府食堂工作,被告双石镇政府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原、被告之间自2014年8月1日成立事实劳动...(本文书还有2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