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邓**、河南省双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亚公司)、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及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邓**到庭参加诉讼;邓**、双亚公司、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第一次庭审中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二次庭审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段**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中偿还利息的请求。事实和理由:邓**与邓**之子邓**系双亚公司的股东,二人共持有双亚公司100%的股权。邓**系双亚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邓**系双亚公司登记的监事。2019年5月份,邓**以双亚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共同经营粮食购销生意。共同经营期间,双亚公...(本文书还有4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