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山东金日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山东金日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工程款债权478428.39元;2、依法确认原告就上述工程款对被告开发的××山景区建设工程折价、拍卖、变价后的价款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被告开发的××山景区建筑物需要修缮,同时需要对景区内山路台阶等部位进行完善。被告实际控制人蔡拥军直接找到原告,让原告组织农民工进行维修。为此,原告组织人员为其维修屋顶、门窗、完善上山小路台阶,更换损坏台阶、地面石板等,总计工程款478428.39元,其中包括双方确认的工程款437316.79元及被告未签字确认的工程款41111.6元。2019年11月,被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原告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上述债权,但管理...(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