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日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山东金日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工程款5000000元,并具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开发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的××山旅游项*,将项*(包括全真观、东**、常春庵等)发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完成了涉案工程,但被告欠5000000元工程款。现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就该债权进行申报,但被告不予认可。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山东金日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就工程进行了施工属实,但原告出示的工程预算书均为复印件,预算书签字的王*、乔**被告工程部的管理人员,并没有监理单位及被告单位的盖章,对此不予认可...(本文书还有2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