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9784元(31115元×16年×10%)、护理费8946元(124.25元/天×60天+124.25元/天×12天)、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康复费6000元、鉴定费3910元、医药费32962.3元、误工费22365元(45351元÷365天×18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39131.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林**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林**驾驶黑pp××××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绥化市北林区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本文书还有3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