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5300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向原告支付违约利息直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2453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30日为51942元(3.85%×3×245300元×1.83年)]。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份左右,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被告位于桂林市的大小两栋房屋。建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9年1月26日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总价为...(本文书还有1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