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告田*、李**、莫**、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签订相关合同后,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向被告桂林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0,00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3月30日。该笔货款于2016年12月28日已办理贷款续贷。截至目前该笔贷款尚欠利息1,203,450.23元,被告桂林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11.6项、11.7项,第十四条第14.1项、14.2项、14.4项、14.5项、14.6项的约定,被告桂林丽景...(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