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辩称,1.原告龙盛公司要求被告李**返还涉案两处房屋不成立,龙盛公司从未将涉案房屋交给李**,不存在返还的问题;2.龙盛公司主张的事实不属实,99.84平方米房屋是李**所有的有房产证的房屋,不是龙盛公司所述的无房产证房屋;3.龙盛公司称经调查核实被拆迁的房屋不归李**所有不成立,龙盛公司没有资格确认房屋的所有权,确认房屋产权的是房产部门;4.李**对被拆迁的房屋享有产权,李**与龙盛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应驳回龙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永昌厂称,1.龙盛公司与永昌厂签订的协议有效,永昌厂对协议中的房屋享有所有权;2.案涉的两处房屋与永昌厂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原告龙盛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证据一,1.牡丹江市建筑材料工...(本文书还有1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