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被告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812.22元,误工费13610.70元,护理费6187.50元,营养费4500.00元,交通费494.00元,鉴定费900.00元,共计27504.42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因该诉讼支出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8日17时27分许,葛**驾驶蒙h××...(本文书还有3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