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国道508公路工程总承包部一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国道508公路工程总承包部一分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马款1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国道508公路工程总承包一分部在508线位于宁。
城县**座店镇进宝沟村5组路段施工时,在距离原告家200米左右的未完工路基上挖4米多深大坑,因周围没有护栏、网围栏等保护措施,原告饲养的一匹枣红马于2020年11月13日...(本文书还有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