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罗**、左**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付执行款人民币46507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付执行款利息人民币775918.69元(暂计至2021年1月9日,以后另算)。
事实和理由:被告罗**于2015年7月3日向蓝*借款200万元,原告为其提供担保。被告罗**逾期不还,蓝*遂起诉罗**与天河公司,一审判决罗**还款200万元、利息、诉讼费等及天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天河公司上诉,二审结束后蓝*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天河公司的账户,天河公司被迫于2019年12月9日与蓝*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2020年6月30日从交行转款3234670元给蓝*,代罗**偿还蓝*的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
被告罗**于2015年5月12日...(本文书还有2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