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东方资产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中“2019年11月24日”属于笔误,应为“2017年11月24日”。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合浦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更名为广西珠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知道其权利从借款期限届满次日(即1997年11月29日)起受到侵害,至2019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或者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本文书还有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