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广西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卢**、徐**、第三人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第三人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与第三人段**连带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03782.00元及逾期利息8000元(逾期利息从2018年7月31日起暂时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段**是老乡,2018年4月初,段**邀请原告到其承包的兰海高速河池市都安路段做工,双方约定原告帮段**做波形板安装(包括打桩钻孔),打桩每平米价格为48元,钻孔*个价格为25元,打桩及钻孔*个价格为70元。达成协议后,原告于2018年5月初即带几个亲属工友到兰海高速河池路段帮段**做工。工期...(本文书还有2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