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人寿财险公司赔偿后车辆残值归人寿财险公司所有;2.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1.不应按照案涉评估报告书认定案涉车辆损失数额,应重新鉴定。2020年5月15日主车投保时价值是359000.00元,挂车价值是80000.00元,而鉴定报告鉴定车辆维修费为359000.00元和77445.00元,说明该车没有维修价值,故不应当鉴定车辆维修价值,...(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