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宁城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被告宁城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申请追加被告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赤峰天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拓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王**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2月3日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万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娜森、被告天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8月6日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万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被告王**、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天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535.82元、误工费30280元、陪护费8931元、住院伙食补。
助费650...(本文书还有4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