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桂林分行)与被告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桂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桂林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元以及截至2021年7月14日的所欠利息、罚息、复利9663.11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唐*支付原告律师费13985元;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8日,被告唐*因装修房屋、购买家电等向原告申请贷款300
000元,2018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50051**********4517,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3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