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蒙合利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合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纳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蒙合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尚**与被告(反诉原告)纳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合利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内蒙古蒙合利生物有限公司口服液(50m1/瓶装量)灌装生产线采购合同》和《内蒙古蒙合利生物有限公司口服液(50m1/瓶装量)灌装生产线采购合同的修改补充文件》;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369,72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货款利息17,274元(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并以369,7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74,200元;5.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额外购买机器设备所花费的购置费用193,880元:6.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设备质量...(本文书还有3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