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巴林左旗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巴林左旗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19年1月27日欠款8万元,2020年1月5日欠款17万元,合计25万元;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7日。
被告欠原告材料款8万元,2020年1月5日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7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两枚,合计2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推托不还,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巴林左旗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请求法庭核对本案原告李**与涉案条据记载的李**是否是同一人,因为被告手中持有的应当抵顶原告主张欠款的条据记载的收款人是李*贺,被告与李**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经被告法定代表人确认原告本次起诉的两张条据客观真实,被告的确在2019年1月27日和2020年...(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