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按照被告东**的申请,原告张*同意的条件下,追加鸿鑫远玻璃店、林**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鸿鑫远玻璃店经营者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26,622.8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东**承包快递中转站建筑钢结构库房,其将工程转包给被告李**,李**没有任何资质,雇佣原告做电焊工及其他杂活,每天按分配干活。2020年6月2日下午,原告与鸿鑫远玻璃店两位技术工人安装库房窗户,安装过程中因工人用力往外推窗户导致架子颤动,原告从脚手架上掉下摔伤,导致右根骨粉碎性骨折。一开始在家用消炎药,因效果不佳,自6月10日入院...(本文书还有1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