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损失。反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对小博士幼儿园许可证和资质进行年检,构成违约,为此向法院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张**对反诉辩称,12400元是事实,但不是设备款,我和侍杰协商解除合同后,我要求侍杰给我退还承包费,侍杰没有钱,让我选东西抵顶承包费,我就选了12400元的东西用于抵顶承包费。所以该12400元不应该由我返还。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理由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1号证据(原告出示),《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拟证明我和侍杰在签订合同后,我按照合同开始经营幼儿园。
被告侍杰质证认为:真实性、举证意图无异议。
2号证据(原告出示),《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扫描件),拟证明在签订合同之前被告给我提供的办学许可证,因为有该许可证我们才签订的合同。
被告侍杰质证认为:虽然不是原件,但是在签订合同前,我提供给张**的办学许可证。同时该证据证实,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是知道办学许可证的状况的,即发证日期是2015年8月31日,有效期2年,所以侍杰不存在隐瞒事实,也不存在欺骗性签约。
3号证据(原告出示),杭后教育局出具的《关于小博士幼儿园办园许可证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小博士幼儿园在给我转让前,年检中检查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侍杰没有整改,
也没有换新的证件,但是该事实侍杰未向我说明,所以属于欺骗行为。
被告侍杰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举证意图不认可;限期整改没有下过通知,2017年是达标幼儿园,2018年是基本达标幼儿园。教育局未给侍杰换证的原因是私自转租,且张**在该期间正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所以该证就搁置了。
4号...(本文书还有6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