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于**,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伙关系;依法清算,分割财产。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原告与宁城县铸城市政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在必斯营子乡建设沥青拌合站。2016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合资建站合同,双方达成合伙协议后,一直是原告负责拌合站的建设和日常经营管理。被告既没有按约定投入出资款也没有及时注入生产资金,大部分生产资金是原告出资垫付,部分用户拖欠料款未能及时给付,致使生产资金困难而仅维持40多天。2017年初,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解除双方合伙关系并进行清算,但被告截取大部分货款,恶意躲避至今,双方无法进行清算,请求法院依法清算。
被告杨**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认可,也同意进行清算,但提请法庭注意一点,因基于原被告之间的...(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