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锦州市保丰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锦州市保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至2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锦州保丰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200t大型玉米烘干系统一套,包括主机、热风机、冷风机等,价款合计480000元。同时合同约定了关于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质量责任及异议期限等事宜。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应的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但是因为被告提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根本不能使用。被告的设备在调试期间,就发生三次火灾,导致烘干塔塔身烧坏。2013年10月,被告对塔身进行了更换。但是,该烘干塔仍旧不能满...(本文书还有3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