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城县汐子镇韩*柳*民委员会与被告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城县汐子镇韩*柳*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城县汐子镇韩*柳*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2月3日签订的院落租赁合同,二、由被告给付2020年2月3日至2021年3月11日拖欠的租金4399元。三、由被告赔偿租赁物房屋9间损失3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3日通过村委会原主任任振忠签订院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原村。
委会的闲置院落及正房9间、西厢房5间租赁给被告使用,同时约定了其中靠南面的15米土地归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3日至20...(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