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诉被告宁城县风水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宁城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宁城县风水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菅来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宁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2100.00元、护理费16625.40元、误工费18300.04元,合计47025.44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鉴定后追加。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5日16时许,原告在内蒙古瀚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宁城县德***小区**号楼**层浇筑混凝土时,被告宁城县风水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d6××××号混凝土泵车驾驶员王*驾驶该泵车进行混凝土作业时,泵车产生气体,泵车软管把原告碰倒掉落到**层平台受...(本文书还有3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