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804375元,并自2016年1月1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利息958815元;继续承担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本金80437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合伙关系。2013年,被告常*作为二被告的代表与原告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承包)书”后因欠款被起诉,2015年,经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常*给付赤峰天迈塑业有限公司材料款7829...(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