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宁城县必斯营子镇邢家沟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13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石**,被告宁城县必斯营子镇邢家沟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垫付款50140.1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村主任。2010年至2013年期间,因村里村部建设、河道治理等公共事务建设急需资金,原告便与时任村支部书记王*商议后挪用了公益林补偿款50140.10元,其中43项用于村部建设25409元、购置办公。
用品10872元、河道治理9180元、环境卫生治理1800元、电费229.7元、培训费200元、为全村村民上缴平安保险1900元及其他款项749.4元。事后,宁城县必斯营子镇政府要求被告将挪用的公益林补偿款交至镇农经站账户,因被告无资金填补,2014年...(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