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崔**与被告刘**、刘**、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5月26日、2021年10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三被告排除妨碍,立即腾退房屋三间归原告居住使用。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三被告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原告在2010年7月份在宁城县里经营超市期间,雇佣被告刘**为原告超市销售货物提供帮手,期间为了被告刘**能够及时快捷的为原告提供劳务,原告允许被告刘**在原告家*临时居住,但是后期三被告却举家搬至原告家*居住至今。2019年8月21日原告将超市转兑他人,被告因劳务报酬等与原。...(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