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郴州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90410.07元,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5602元(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后续利息计算值代偿款付清之日止);2.判决原告对刘**提供抵押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处置价款在代偿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4月2日,被告刘**与原告签订《郴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原告开发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合同签订后,被告刘**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223000元,余款230000元向中国银行燕泉广场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签订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原告在贷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盖章。因被告刘**断供,中国银行燕泉广场支行陆续从原告保证金账户扣划三次共计90410.07元用以代偿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文书还有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