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昌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7月7日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11月3日,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对外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期间549日,本院予以扣除审限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昌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说明,鉴定人因工作安排与庭审时间冲突未出庭,但于庭前提交了书面《回函》予以说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医疗事故过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4900元(其中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56500元、护理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小孩营养补助费16200元、精神损害费20000元、车船来回费69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司法鉴定费用7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5年6月4日晚到被告处待产,5日上午10点左右进入产房做剖腹产,至中午1点20分左右出产房。大概1个小时后,原告感觉身体疼痛加剧,医生安排彩超检查,发现原告子宮还在出血,原因是主刀医生在剖腹产后对子宫未予妥善处理。因此,院方提出对原告进行二次手术,对子宮出血口缝针处理,否则会有生命危险。二次手...(本文书还有5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