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刘**、刘**与被告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2、要求被告恢复1.4亩林地原状,并将原告1.4亩林地使用权。
交还给原告;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林木损失人民币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村民。1986年,宁城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第3662号林权证,原告取得了位于宁城县小地名为“西梁"的1.4亩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林地四至为东至从培昌、西至地、南至沟、北至道,地上树种为杨*。至2020年春,原告及原告家人得知,被告将原告1.4亩林地私自占用,搭建...(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