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与被告吴**、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物流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元**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评估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9月8日、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万方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安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7337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事实和理...(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