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殷*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朝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皇朝公司向殷*退还15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皇朝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认购书约定定金5000元并非笔误,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定金应为5000元。(二)《某的·某湖深林度假区商品房认购书》《某的·某湖深林度假区项目认购确认单》均系皇朝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予以认定。1....(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